2009年10月24日星期六

出售不動產收益‧產業盈利稅固定5%

出售不動產收益‧產業盈利稅固定5%

(雪蘭莪‧八打靈再也)從2010年1月1日起,出售不動產所得的收益,將被徵收固定利率為5%的產業盈利稅,這舉動的目的是擴大課稅基礎。

徵收機制和豁免情況如下:

1. 稅務是通過扣繳(withholding)機制收取,購買者從交易額中,保留2%的購買價值並支付給內陸稅收局;

2. 豁免額可達1萬令吉或收益的10%,視何者為高,將支付給個人;

3. 在1976年產業盈利稅法令下,現有的豁免將繼續保留,包括:
a. 父母與子女、夫妻和祖孫之間的禮物;
b. 大馬公民或永久居民公民,一生中只有一次的出售住宅產業。

在1976年產業盈利稅法令下,脫售不動產所得的收益將會被徵收產業盈利稅,以遏止房地產市場的投機活動。產業盈利稅率是出售不動產所得收益的0%至30%不等,胥視有關不動產的持有期而定。

政府由2007年4月1日起撤銷產業盈利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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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洲日報‧2009.10.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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