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0月24日星期六

從2010至2014年‧註冊商標費用可減稅

從2010至2014年‧註冊商標費用可減稅

  • 納吉第一次以財長的身份,在國會提呈2010年財政預算案。(圖:星洲日報)

(吉隆坡)為了推廣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及創意產品,從2010至2014年,所有在國內註冊相關產品商標及專利權的費可減稅。

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指出,註冊商標及專利權的費用,包括在1983年專利權法令及1976年商標法令支付給專利權及商標代理的費用。

符合這項稅務獎掖的中小型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,即:有關企業必須符合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 2A及2B節,表一的公司定義;製造、製造相關服務及農基性質的企業,全職員工不能超過150人或年營業額不超過2500萬令吉;服務、初級農業、資訊及 科技工藝企業,全職員工不能超過50人或年營業額不超過500萬令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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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洲日報‧2009.10.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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