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4月7日星期三

貿消部提呈國會一讀‧競爭法案禁壟斷企業

貿消部提呈國會一讀‧競爭法案禁壟斷企業

* 國內

2010-04-07 19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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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)國內貿易、合作社及消費部今日(週三,4月7日)在國會提呈2010年競爭法案和2010年競爭委員會法案一讀。

2010年競爭法案旨在禁止國內企業被壟斷的行為,而2010年競爭委員會法案則主要成立一個委員會來執行競爭法。

這項法案旨在保護競爭程序以鼓勵經濟發展,同時保障消費人的利益。

這項法案是由貿消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提呈一讀。

法案內容有兩條禁令,第一條禁令是尊重企業與機構之間的合約,以避免影響、阻止或干擾企業的競爭。第二條禁令是避免企業濫用在大馬的商業優勢地位。

法案指出,對大馬市場競爭有影響的國外商業交易活動,也受到這項法令管制。

法案也提到企業之間的水平協議或垂直協議,主要禁止任何市場物品或服務被壟斷。

高庭法官任主席
將設商業競爭上訴仲裁庭

法案指出,政府將成立商業競爭上訴仲裁庭,並由一名高庭法官擔任主席,仲裁庭授權重新研究競爭委員會的決定。

首相將在部長或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推荐下,委任一名仲裁庭主席和7至20名成員。

所有成員的任期不超過6年。

商業競爭上訴仲裁庭的權力範圍包括召見有關人士出庭供證、要求證人以口頭或文件方式宣誓供證,檢查所有認為有需要的證人、擁有低等法庭的權力強制證人出庭和對付羞辱仲裁庭的證人。

至於仲裁庭成員的津貼,包括仲裁庭有審理案件、住宿、旅費和生活費等,都由部長決定。

如果有成員要辭職或取消委任,他需在60天內以書面通知首相。首相可以隨時取消主席或成員的委任,只要發現有關成員已智障或沒有能力履行職責、破產、被證實涉及欺騙、貪污或任何罪行被判坐牢超過兩年。

商業競爭上訴仲裁庭的判決必須是根據大多數成員的意願。仲裁庭的判決是最終裁決,當事人不能提出上訴。

在刑罰方面,若當事人是一間機構,將被判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;若重犯,可被罰款不超過1000萬令吉。

如果當事人不是一間機構,將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5年,或兩者兼施。重犯者將被罰款不超過20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。

若是一間機構違法,被控者可以是此機構的董事、首席執行員、首席營運員、經理、秘書或協助管理公司的職員。

若懷疑違法
競爭委會有權查企業

競爭委員會如果有理由懷疑有任何企業違反或觸犯這項法令條文,委員會有權調查有關企業。

不過,委員會需要得到部長的指示才對受懷疑的違法企業展開調查。

委員會也可在接到民眾的投報後,針對企業、合約或行為展開調查。如果委員會決定不再調查有關投報,應馬上結束調查並通知有關投報者關於委員會的決定。

同時,委員會也需刊登結束調查聲明,以及解釋結束調查的理由。

競爭委員會委員擁有相等於警方查案官的權力。

委員會可通過書面通知知情人士前來向委員會通報,並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給委員會。

委員會可以收藏有關文件直到認為需要的期限,提供文件者有權向委員會索取一份被委員會認證的文件副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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